(2016)内0783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雅芬与杜鹃、白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雅芬,杜鹃,白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948号原告李雅芬,女,52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杜鹃,女,38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白雪梅,女,4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雅芬诉被告杜鹃、白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雅芬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雅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成立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雪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