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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3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雅芬与杜鹃、白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雅芬,杜鹃,白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948号原告李雅芬,女,52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杜鹃,女,38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白雪梅,女,4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雅芬诉被告杜鹃、白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雅芬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雅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成立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雪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