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兆斌与吴建民、吴清招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斌,吴建民,吴清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586号申请执行人李兆斌,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吴建民,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吴清招,女,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兆斌与被执行人吴建民、吴清招债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建民在银行存款3989.99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李兆斌没有房产、车辆和企业注册的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吴建民、吴清招家中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兆斌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吴建民、吴清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5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