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商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俞潮荣与孟凡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潮荣,孟凡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1694号原告俞潮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志炎。被告孟凡彪。原告俞潮荣为与被告孟凡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俞潮荣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俞志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凡彪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潮荣基于《借条》1份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74000元。原告诉称的事实与本院查明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俞潮荣与被告孟凡彪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主体适格,可依法认定有效。被告孟凡彪未归还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凡彪应归还原告俞潮荣借款本金人民币27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0元,由被告孟凡彪承担。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孟凡彪承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0元,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许 钟 军审 判 员 陈 维 专人民陪审员 徐 燕 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