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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传金与杨存亮、张敬举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金,杨存亮、张敬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王传金被执行人杨存亮、张敬举申请执行人王传金与被执行人杨存亮、张敬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袁留见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