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传金与杨存亮、张敬举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金,杨存亮、张敬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王传金被执行人杨存亮、张敬举申请执行人王传金与被执行人杨存亮、张敬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袁留见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