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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蓝恒飞与谢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恒飞,谢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195号申请执行人蓝恒飞。被执行人谢盛。蓝恒飞与谢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二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蓝恒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蓝恒飞申请执行谢盛关于(2015)鱼执字第1195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谢盛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再另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师豫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