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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吴季蔓、绵阳中豪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季蔓,绵阳中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吴季蔓,女,汉族,生于1980年9月23日,住四川省梓潼县,被执行人绵阳中豪实业有限公司。地址: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80号B区*层*号。法定代表人:龙莉。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受理吴季蔓申请执行绵劳人仲案(2014)663号仲裁裁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绵阳中豪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放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