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5刑更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向文强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62号罪犯向文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4日作出(2002)渝四中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文强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2月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19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1月3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62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3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刑执字第11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6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8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0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2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向文强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向文强,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向文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文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