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8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加均与重庆市兴六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兴六煤业有限公司,刘加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8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兴六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长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世芬。委托代理人阳世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加均。委托代理人谢兵,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兴六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加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3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兴六煤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兴六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兴六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市兴六煤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 威代理审判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岳 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一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