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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桑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628号原告:桑某,女,汉族,住宿州市。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某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桑某负担。审判员  陈咏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