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5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金先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先彪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5119号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副食品批发市场综合楼1栋301房。法定代表人王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金先彪,男,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曹家镇相思村第二村民小组***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先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汤海斌、邹再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石红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