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马二思麻乃与高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二思麻乃,高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2008号申请执行人马二思麻乃。被执行人高海英(又名高哈麦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二思麻乃与被执行人高海英(2015)凉民初字第321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海英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羊肉款7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4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海英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3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国骏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