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诉孟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孟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小额诉讼案件)(2016)辽0124民初199号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山。委托代理人徐丽萍。被告孟龙,男。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物业)与被告孟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孟龙给付拖欠的2015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张天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丽萍,被告孟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3年12月2日,某某小区组成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并予以公示,后经业主代表及相关负责人会议决定于2013年12月27日成立某某业主委员会。某某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原告辉煌物业于2014年7月15日与某某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后接管了某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对原告进驻小区后所应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作出了明确的约定。第六章第1条约定,本物业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元标准一次性缴纳一年的物业服务费。而后如意城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公司协商一致签订物业费上调协议书,将住宅物业费由每月每平方米0.7元变更为每月每平方米0.8元,对于住宅房屋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0.8元的收费标准被告并无异议。被告的住宅位于某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面积81.80㎡。2015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85元,被告没有缴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7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孟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天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茹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