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温XX与刘X、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XX,刘X,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温XX。被执行人刘X。被执行人高XX。本院在执行(2015)昌民一初字第01318号申请执行人温XX与刘X、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经申请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款、第十六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1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有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昌执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温爱萍,女,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吉林省松源县长岭子镇新安北街。被执行人刘浩,男,1988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通江口镇白家村八组被执行人高彦君,男,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通江口镇边家村4组。本院在执行(2015)昌民一初字第01318号申请执行人温爱萍与刘浩,高彦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经申请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款、第十六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1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占有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王阿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