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明民一初字第0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胡永涛与冯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涛,冯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明民一初字第01979号原告:胡永涛,男,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马敬海,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冯梅,男,196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明光市。原告胡永涛诉被告冯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6年2月1日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永涛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敬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永涛诉称:2013年,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装修天宇大酒店。工程竣工后,经过结算被告支付了部分装修工程款,尚欠11万元,被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每月25日前付款5000元,欠条出具后,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11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冯梅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装修酒店。工程竣工后,经过结算被告支付了部分装修工程款,尚欠11万元,被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每月25日前付款5000元,欠条出具后,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如上。上述事实,有2014年3月17日欠条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且与法庭于庭后与卢国敏、XX振的谈话笔录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但因原告系个人,显然原告未能取得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资质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虽然合同无效但如果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已于2014年3月17日出具欠条并就还款时间做出承诺,说明双方对工程是否合格已无争议,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冯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胡永涛装修工程款款1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冯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吴至美人民陪审员 沈 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