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民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宋兴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兴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终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兴范,汉族,退休工人。上诉人宋兴范不服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2015)九民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宋兴范上诉称,其起诉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涉及“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应当受理,请求撤销(2015)九民立字第3号民事裁定,依法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于“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宋兴范在一审起诉时已经退休,原用人单位黑龙江省鹤山农场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宏业代理审判员 叶长青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