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从岭、︰芜湖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从岭,︰芜湖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2执755号申请执行人︰王从岭,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江县。被执行人︰芜湖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胡才军,组织代码:57302388-3。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繁民一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繁民一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养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