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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朱明与何水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何水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351号原告:朱明。被告:何水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与被告何水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明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朱明负担。审判员  苏玉广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