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3233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凤云与尹廷顺、尹月霞、张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云,尹廷顺,尹月霞,张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3233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李凤云被执行人:尹廷顺被执行人:尹月霞被执行人:张洪军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4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洪军银行存款xxxxx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华彬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龙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