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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30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581号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农民。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彦昌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