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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陆家宁与张夫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家宁,张夫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465号申请执行人陆家宁。被执行人张夫林。陆家宁申请执行张夫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陆家宁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夫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陆家宁申请执行张夫林(2016)桂0203执4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盛美审判员  黄 宇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