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宏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福生、李景华、张航、徐翠翠、韩金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宏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福生,李景华,张航,徐翠翠,韩金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宏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双阳区甲一路城市嘉园门市11栋141室。法定代表人陈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柏军,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法律服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张福生,住址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李景华,住址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张航,住址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徐翠翠,住址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韩金财,住址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宏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福生、李景华、张航、徐翠翠、韩金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双执字第7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朱丽文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岩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