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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1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庞泳培、陈洪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泳培,陈洪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1104-3号申请执行人:庞泳培,男,汉族,1980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陈洪勋,男,汉族,1968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陈洪勋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桂业路桂业村9巷13号301房(证号:464261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尹 素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区敬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