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于贺与包灵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贺,包灵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于贺,个��。被执行人包灵旺,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灵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包灵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包灵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6年2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田淑梅反馈了上述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于贺与被执行人包灵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庆审判员 崔善和审判员 吴兴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含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