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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辖终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李五培、涂建2管辖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李五培,涂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润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五培,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建,男,汉族。上诉人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告提供的劳务地点,仅是原告单独认可的地点,是据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李五培、涂建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受害责任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材料,可证实务工地点即侵权行为发生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