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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叶世博犯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世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世博,无业。曾因犯盗窃罪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7月23日、2010年11月17日、2012年5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二个月、十个月,2012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乐清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钱泽仁,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世博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世博及其辩护人钱泽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叶世博窜至乐清市北白象镇鹤浃村中投御园附近,砸毁钟某停放在此处的浙A×××××轿车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现金2000元。经鉴定,被砸车窗损失价值252元。2、2015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叶世博窜至乐清市北白象镇兴旺路58号附近,砸毁叶某停放在此处的浙C×××××轿车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现金3.5元。经鉴定,被砸车窗损失价值258元。3、上述同一时段,被告人叶世博窜至乐清市北白象镇兴旺路105号附近,砸毁潘某停放在此处的浙C×××××轿车车窗玻璃,意图窃取车内财物,因触发轿车警报器,被告人叶世博未窃得财物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砸车窗损失价值340元。4、2015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叶世博窜至乐清市北白象镇漳湾工业区兴旺大厦附近,砸毁王某停放在此处的浙C×××××轿车车窗玻璃,在车内未取得财物。经鉴定,被砸车窗损失价值317元。5、2015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叶世博窜至乐清市北白象镇白鹤桥边停车场,砸毁薛某停放在此处的浙C×××××轿车车窗玻璃,在车内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砸车窗损失价值318元。6、上述同一时段,被告人叶世博在同一地点,砸毁徐某停放在此处的浙C×××××轿车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现金80元。经鉴定,被砸车窗损失价值305元。7、上述同一时段,被告人叶世博在同一地点,砸毁应某停放在此处的浙C×××××轿车车窗玻璃,在车内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砸车窗损失价值265元。8、上述同一时段,被告人叶世博在同一地点,砸毁陈某乙停放在此处的浙C×××××轿车车窗玻璃,在车内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砸车窗损失价值411元。9、2015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叶世博窜至上述同一地点,砸毁蒋某停放在此处的苏F×××××轿车车窗玻璃,在车内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砸车窗损失价值261元。10、2015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叶世博窜至乐清市北白象镇象北路,砸毁黄某戊停放在此处的浙C×××××轿车车窗玻璃,在车内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砸车窗损失价值309元。11、上述同一时段,被告人叶世博窜至乐清市北白象镇象北路,砸毁黄某己停放在此处的浙C×××××轿车车窗玻璃,窃取车内一把剃须刀(价值28元)、一瓶香水。经鉴定,被砸车窗损失价值351元。12、上述同一时段,被告人叶世博窜至乐清市北白象镇团结路,砸毁黄某庚停放在此处的浙C×××××轿车车窗玻璃,在车内窃得一把匕首(价值18元)。经鉴定,被砸车窗损失价值2599元。13、上述同一时段,被告人叶世博窜至乐清市北白象镇中兴路,砸毁张某停放在此处的浙C×××××轿车车窗玻璃,在车内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砸车窗损失价值315元。14、上述同一时段,被告人叶世博窜至乐清市北白象镇中乐路,砸毁施某停放在此处的浙C×××××轿车车窗玻璃,在车内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砸车窗损失价值288元。15、上述同一时段,被告人叶世博在同一地点,砸毁李某停放在此处的浙C×××××轿车车窗玻璃,在车内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砸车窗损失价值312元。16、上述同一时段,被告人叶世博在同一地点,砸毁黄某丁停放在此处的浙C×××××轿车车窗玻璃,爬入车内意图盗窃财物,后被赶到现场的黄某乙、黄某丙抓住。被告人叶世博为抗拒抓捕,持匕首刺伤二人。后民警赶到现场抓获被黄某乙、黄某丙等人制服的被告人叶世博。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乙、黄某丙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被砸车窗损失价值1160元。综上,被告人叶世博盗窃15次,抢劫1次,被盗财物总价值2129.5元,被砸毁财物损失806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叶世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甲、陈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李某、黄某戊、施某、黄某己、张某、黄某庚、钟某、叶某、潘某、王某、薛某、徐某、应某、陈某乙、蒋某的陈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书、法医鉴定书、被告人叶世博的前科材料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世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至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叶世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叶世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叶世博原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叶世博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世博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认为被告人叶世博属抢劫未遂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叶世博犯抢劫罪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盗窃罪判处一年六个月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并执行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妥当,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世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叶世博退赔违法所得即赃物折价款2129.5元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建钦陪 审 员 林 舒陪 审 员 林建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虞莳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