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388号原告韩某某,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告浦某某,女,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宝徐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