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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武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建东借款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823执第284号石建东:你与申请人武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偿纠纷一案,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武证执字第20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于十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申请人支付1395307元,并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和法定的加倍利息(按照每天0.175‰利率计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及执行费等16353.07元。逾期不执行的,将依据情节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武陟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