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海法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烟台市港湾运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延邦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港湾运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延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港湾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140号法定代表人:谢升敬总经理。被执行人:嘉兴市延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乍浦镇东方大道509号38栋309-315室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港湾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延邦实业有限公司,海上,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7984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待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青海法恢执字第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建之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明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