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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6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与王子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王子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6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通润商务会馆首层东南角。负责人王九晔,行长。被执行人王子彦,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与人王子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08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解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与王子彦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为1011920058032××);二、王子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借款本金四十三万七千三百五十三元一角五分,支付截止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的利息二万零二百三十七元六角、罚息六千七百六十四元三角五分;三、王子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自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计算);四、王子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律师费一万三千九百三十一元;五、王子彦以其名下房屋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对王子彦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在上述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抵押物协议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上述债权,超出部分退还王子彦,不足部分由王子彦补齐)。判决书生效后,王子彦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王子彦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另查,被执行人王子彦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62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乾代理审判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张蜜蜜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靖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