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执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潘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潘飞,高南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12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住所地:枣庄市新城区光明大道2399号。组织机构代码:86444051-3。负责人:盖伟,行长。被执行人:潘飞,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被执行人高南南,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潘飞之妻。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与被执行人潘飞、高南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3)薛商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泉涌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 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