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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光辉诉被告沅江洞庭麻纺织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沅江市洞庭士达麻纺织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957号原告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沅江市洞庭士达麻纺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黄茅洲镇。法定代表人沙某某。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沅江市洞庭士达麻纺织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2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迎军审 判 员  曹建太人民陪审员  冷乐根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