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孙某某划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09)沂南法民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某某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雁坤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天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