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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知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方宏真,欧德杰,周楚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欧某,周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知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福泉。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抓获,同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温健光、文华,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欧某,住广东省普宁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抓获,同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抓获,同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邱楚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欧某、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婷、廖庆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温健光、文华,被告人欧某,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邱楚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单位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OPPO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害单位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Coolpad酷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两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均包括手提电话、电话机等。被告人方某未取得两被害单位的授权,从2014年10月开始,租赁深圳市龙华新区福泉新村尚城雅园B1205房及富联一区三巷12号101房用于侵权手机的组装、仓储,并通过其在淘宝网上经营的两家网店对外销售侵权手机。方某从电子市场上大量购买裸机、假冒被害单位注册商标的手机壳、入网许可证、手机标签等半成品,并雇佣被告人欧某负责仓库管理、组装手机及打包发货,雇佣周某、卓某(另案处理)负责网店的客服工作。2014年12月4日,侦查机关对上述制假地点进行查处,现场抓获三被告人,并查获OPPO手机76部、Coolpad手机12部、入网许可证、手机壳等侵权产品。经查,被告人通过淘宝网店已销售假冒OPPO手机人民币265763.05元,每部实际销售价格约为人民币525元,已销售假冒Coolpad手机人民币181596.95元,每部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约为人民币535元。经被害单位鉴定,涉案查获的76部OPPO手机、12部Coolpad手机均为假冒被害单位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按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查获的76部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39900元、12部Coolpad手机价值642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1、物证:缴获的假冒OPPO手机、Coolpad手机、入网许可证、手机壳、手机标签等照片及辨认;2、书证:未授权声明,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快递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缴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发货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卓某、赵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被害单位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代理人深圳市联慧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欧某、周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证明,价格证明;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调取证据通知书,提取经过,淘宝交易记录光盘两张等证据以证明其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欧某、周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欧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深南检量建[2015]859号量刑建议书,建议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犯罪地位和作用等因素,判处被告人方某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欧某、周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被告人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方某的辩护人温健光、文华认为被告人方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支付宝的交易记录提取不合法,不具有证据能力;2、支付宝交易记录并非被告人方某真实的手机销售记录;3、被告人方某主观恶性小,其犯罪行为不具有危害性,且其此次犯罪是初犯、偶犯,具有酌定情节。被告人欧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邱楚强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周某在本案中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被告人周某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周某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才一两个月,社会危害性不大;4、涉案的产品没有再流入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没有再给真正的商标权人造成声誉太大的损害和恶劣影响。经审理查明,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第4571222号“OPPO”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话机、成套无线电话、手提电话、手提无线电话机等,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止。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第6068692号“Coolpad酷派”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天线、电话机、可视电话、手提电话、手提无线电话机、电话受话器、电话收话器、内部通讯装置、网络通讯设备、成套无线电话机,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7日止。被告人方某在未取得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从2014年10月开始,租赁了深圳市龙华新区福泉新村尚城雅园B1205房及富联一区三巷12号101房用于侵权手机的组装、仓储,并通过其在淘宝网上经营的两家网店对外销售侵权手机。被告人方某从电子市场上大量购买裸机、假冒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手机壳、入网许可证、手机标签等半成品,并雇佣被告人欧某负责仓库管理、组装手机及打包发货,雇佣被告人周某及卓某负责网店的客服工作。2014年12月4日,侦查机关对上述制假地点进行查处,现场抓获三被告人,并查获OPPO手机76部、Coolpad手机12部、入网许可证、手机壳等侵权产品。经查,被告人通过淘宝网已销售假冒OPPO手机501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56711.05元,每部手机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约为人民币512元;已销售假冒Coolpad手机340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81596.95元,每部手机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约为人民币534元。经被害单位鉴定,涉案查获的76部OPPO手机、12部Coolpad手机均为假冒被害单位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按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查获的76部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38912元,12部Coolpad手机价值人民币5856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缴获的假冒OPPO手机、Coolpad手机、入网许可证、手机壳、手机标签等照片及辨认,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在制假窝点深圳市龙华新区福泉新村尚城雅园B1205房及富联一区三巷12号101房进行搜查时缴获假冒OPPO牌X9007手机76部、Coolpad牌大神F2手机12部、入网许可证、手机壳、手机标签等物证。二、书证。1、未授权声明,证实被害单位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从未授权或许可被告人方某或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富泉新村尚城雅园B1205房生产、存储、销售被害单位“OPPO”、“Coolpad”手机及相关产品;2、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注册商标“OPPO”、“Coolpad酷派”的注册权利人分别是被害单位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核定使用范围均包含手提电话、电话机等,以及两被害单位的工商登记情况;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方某的制假窝点及仓库进行搜查,扣押电脑主机三台、KEKAI手机一部、快递单138本、假冒OPPO牌X9007手机76部、Coolpad牌大神F2手机12部、入网许可证124张、手机标签285张、手机壳16个;5、快递单,证实被害人刘某向被告人方某购买假冒OPPO手机并收件的事实以及缴获方某邮寄假冒手机给其他客户的部分快递单;6、支付宝交易记录、情况说明,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提取及调取被告人方某在淘宝网上经营的“龙翔手机品牌店”和“德联3C数码”2014年1月1日至12月4日的交易记录,显示除去价格为100元的记录外,销售假冒OPPO手机记录为506条,共人民币265763.05元,平均一部手机销售平均价格约为人民币525元;销售假冒酷派手机记录为339条,共人民币181596.95元,平均一部手机销售平均价格约为人民币535元。根据上述实际销售平均价,缴获的假冒OPPO手机76部价值约人民币39900元,假冒酷派手机12部价值约为人民币6420元;7、情况说明,证实侦查机关经打开被告人周某被扣押的电脑,未发现该电脑上安装有淘宝旺旺软件,因此未发现相关的淘宝旺旺聊天记录;8、抓获(缴获)经过;9、被告人身份信息;10、调取证据通知书、发货记录,证实侦查机关经向深圳市天赐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调取寄件人为方先生、联系电话为132××××9467、0755666××××4的发货记录,申通公司说明无法根据寄件人及电话查询发货记录,顺丰公司仅能提供被告人方某2014年11月至12月的部分发货记录。三、证人证言。1、证人卓某的证言,证人卓某系被告人方某的雇员,其证实其是2014年10月初开始,通过朋友介绍其去龙翔品牌手机店做客服,老板被告人方某每个月给其人民币2000元,包吃包住。其平时就负责回答客户提的问题,其所在的店是卖OPPO牌X9007手机的,一台卖488元。其店里是一共4个人运营,三个客服一个老板。其店里平时一天大概能卖十几台OP**牌X9007手机,少的时候是七八台,多的时候几十台,一个月应该有四五百台左右。其是2014年10月初来的,来了之后就一直有卖这种手机。其平时跟客户解释都说是正品手机,其不知道是不是正常合法生产的,只知道是跟别人定制的,其不知道跟谁定制的,也不清楚在什么地方定的,店里卖的手机都是老板被告人方某负责进货的,其和被告人周某负责客服,就是跟客户解释手机的像素,功能等问题,被告人欧某负责打包邮寄和售后服务,老板被告人方某负责全面工作。其不知道店里卖的手机是不是真品,但被告人方某告诉其说,如果有客户问,就回答说是OPPO和酷派手机的定制版手机;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人赵某系顺丰快递的收件员,其证实2014年12月4日,其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尚城雅园B1205房被传唤调查。其认识该房的一个20多岁的客户,广东口音。该客户通过顺丰的电话400××××1111客服电话下单的,之后他就用其电话直接打电话下单,其第一次收他的单是2014年10月底。其隔一天就去收一次单,一次大概收5单左右。其知道他经常发申通快递。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其称2014年12月3日,其想购买一部手机,然后就在淘宝网上找到了一家卖家,该卖家卖的是一款叫OPPO牌X9007型号的手机,原价是人民币1009元,但购买的时候卖家优惠到488元,其就下单购买了,2014年12月4日就收到了手机。收到手机后其打开一看,该款手机并不是真OPPO手机,只是手机打着OPPO商标的山寨手机,在手机后盖和进网许可证、机身都打有OPPO商标。其到OPPO售后维修点确认过,该手机不是真的OPPO手机,只是打着OPPO商标的山寨手机,其就去公安机关报案了;2、深圳市联慧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被害单位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代理人)的陈述,龙翔手机品牌店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产品,侵害了OPPO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对直接责任予以严惩,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方某的供述,其供述称其从2014年6月份(后辩解从2014年10月底)开始在淘宝店里卖酷派(大神F2型号)手机和OPPO(X9007型号)手机,一共开了两家淘宝店,一家叫龙翔手机品牌店,另一家是德联3C数码。其是通过电话联系华强北卖手机的人,谈好价格和机型等,然后有时自己去到华强北的路边从卖家手中拿货,有时是卖家通过邮寄方式寄到其收货的地点。其进货的酷派(大神F2型号)手机的进货价是一台人民币345元,卖出去是人民币400元左右;OPPO(X9007型号)手机是人民币385元左右,卖是人民币430-450元左右(后供述以488元、518元、538元三种价格出售)。其从华强北进到货后就把手机拍好照片放到其开的淘宝网店空间,与其它的淘宝店主相互刷人气,每刷一次约人民币50-100元,但是淘宝店主间都是相互刷人气的,是没有钱赚的,这样刷的目的是为了淘宝店的人气上升。网友上其淘宝店里买手机,如果看中了一款手机就要从银行账号上支付货款到其本人的淘宝上,淘宝的客服就会发一条信息给其,其就会按淘宝客服的地址把手机邮寄过去,购机客户收到手机后就会通知淘宝客服,淘宝客服就会把购机的货款转到其个人的淘宝账号上,然后就从淘宝账号把卖出去的手机的款转到其个人的上海工商银行账号。其在淘宝网上售卖的酷派(大神F2型号)手机和OPPO(X9007型号)手机都是假手机,因为其进的机只有人民币200-350元一台的成本,其在淘宝网上售卖手机的Logo和手机入网许可证都是在华强北路边找人买的,卖手机的钱用来交房租等平时的生活开支。其店里一共有4个人,被告人欧某负责仓库,贴标签,打包发货;被告人周某,卓某负责客服,就是解释客户的提问,问题包括关于手机功能,价格等;其是老板负责买裸机,打Logo,入网许可证,标签。被告人欧某、被告人周某、卓某的工资是人民币2000元,其只跟被告人欧某、被告人周某、卓某说是定制机,但是装的系统不一样,所以价格比原型号手机便宜,其也不清楚他们到底知不知道是正品。其平时的手机销量一天大概十几台左右,一个月下来三百多台,到目前为止其卖了大概四百台假冒手机,销售额是人民币20万元(后又辩解约为人民币16万元)。其淘宝交易记录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的交易都是刷信誉,部分金额为人民币488元、518元、538元也是刷信誉的。其支付宝账户绑定的是其家人或朋友的银行卡,但时间久记不起来是谁的;2、被告人欧某的供述,其供述称被告人方某是在淘宝上卖手机和充电宝的,其就帮他看仓库、发货以及贴手机品牌。其住在深圳市龙华区福泉新村尚城雅园B1205,这房子是被告人方某租的,其和卓某、被告人周某从2014年8月开始帮被告人方某做事,被告人方某给其人民币两千元一个月的工资,没有其他分成。被告人方某是在2014年10月底开始卖假冒OPPO和酷派手机的,其负责看手机仓库、发货以及贴手机品牌;卓某、被告人周某部分时间负责给店铺刷信誉,大部分时间在做客服,通过阿里旺旺负责向客户沟通解释;被告人方某联系买手机和管理账务。销售的手机是被告人方某买的,其不知道从哪里来的,买来的时候是没有商标。手机发到仓库,其再负责贴牌,仓库在深圳市龙华区富联新村一区,手机买来的时候,就包含有OPPO、酷派商标的手机背壳和入网许可证,其就把入网许可证贴在手机上,然后装上手机背壳。龙翔手机品牌店的网店在卖假冒OPPO手机,德联3C数码科技的网店在卖假冒酷派手机,到目前为止共销售OPPO手机有五百多台,酷派手机有三十多台,总的卖了人民币25万元左右。OPPO每部卖人民币488元,有时卖人民币518元,酷派手机每部卖人民币488元,OPPO假冒的是X9007型号的,酷派假冒的是大神F2型号的,销售的假冒手机都是双卡双待的。被告人方某每天汇总一次客户的资料给其,其就根据客户的需求贴入网许可证、手机壳组装成成品手机通过快递发货给客户。民警缴获的快递单中有18张是发假冒OPPO手机,105张是发假冒酷派手机,但有些快递单是为了刷店铺商誉虚假发单的;3、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其供述称其是2014年8月份到龙翔手机品牌店当客服,工资是人民币2000元。其是在淘宝网的旺旺与客户进行聊天答问,客户通过淘宝支付下单后,就将订单打印然后交给被告人欧某进行发货。其店里的OPPO-X9007和酷派手机都是人民币488元一部,一般一天销售十部手机左右,节假日销售就多点。其淘宝店一共四个人,被告人方某是老板,他负责进货、制作宣传网页、宣传资料和一些手机推广工作;其与卓某负责客服工作;被告人欧某负责仓库保管、产品打包邮寄。被告人方某称在深圳华强北拿货,有些也是邮寄过来的,具体进货价格和邮寄地址其不清楚。被告人方某与其讲销售的手机是一比一的手机,就是高仿的假冒手机。有客户投诉和退货时,其在与客户交流时会告诉客户是假冒的手机,有时也有讲是厂家定制版的。其不知道店里销售的总金额。六、鉴定意见。1、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证实经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缴获的76部OPPO牌X9007手机及相关产品均为假冒OPPO注册商标的产品,且每部OPPO牌X9007手机市场销售价格为人民币2998元;2、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证实经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缴获的12部Coolpad牌大神F2手机及相关产品均为假冒Coolpad注册商标的产品,且每部Coolpad”牌大神F2手机市场销售价格为人民币999元。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涉案制假窝点及仓库的现场情况。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提取经过、光盘一张,证实侦查机关从被告人方某电脑中提取“龙翔手机品牌店”的支付宝交易记录的经过及数据;2、调取证据通知书、光盘一张,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龙翔手机品牌店、德联3C数码的支付宝账户(132××××9304、138××××4222)的注册资料、2014年6月1日以后的交易记录及登录日志。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包括四个部分,即已销售的假冒OPPO手机的金额、已销售的假冒Coolpad手机的金额、未销售的假冒OPPO手机的价值和未销售的假冒Coolpad手机的价值。本院予以评判如下:第一,关于已销售的假冒OPPO手机的金额,公诉机关提交的支付宝交易记录上有被告人方某的签名及手印,被告人方某在该打印的交易记录上明确写明“以下57页是我龙翔手机品牌店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后面打勾的是我销售假OPPO手机的记录”,此外,公诉机关还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关于支付宝交易记录的《提取经过》,记录了该支付宝交易记录的提取过程,故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本院予以采信。该支付宝交易记录中有501条交易记录的金额在人民币400多元至600多元,其余的为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左右的交易记录以及5条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36、1020、1020、976、5000元的交易记录,公诉机关指控的已销售的假冒OPPO手机的金额包括501条金额在人民币400多元至600多元的交易记录和5条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36、1020、1020、976、5000元的交易记录的总金额共计人民币265763.05元,但人民币1036、1020、1020、976、5000元的交易记录的金额明显不符合假冒OPPO手机的实际销售价格,故对公诉机关将5条交易记录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36、1020、1020、976、5000元,共计人民币9052元的金额计入三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欧某在其供述中称“到目前为止共销售OPPO手机有五百多台,酷派手机有三十多台,总的卖了人民币25万元左右。”被告人周某在其供述中称“一般一天销售十部手机左右,节假日销售就多点。”证人卓某在其证言中称“其店里平时一天大概能卖十几台OP**牌X9007手机,少的时候是七八台,多的时候几十台,一个月应该有四五百台左右。”上述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支付宝交易记录中的501条销售记录相符,故对三被告人已经销售501部假冒OPPO手机,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56711.05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方某关于501条金额为销售记录在人民币400多元至600多元的交易记录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第二,已销售的假冒Coolpad手机的金额,公诉机关提交的支付宝交易记录上有被告人方某的签名及手印,被告人方某在该打印的交易记录上明确写明“以下10页是我龙翔手机品牌店销售酷派大神手机的记录,都是用来刷单的”,此外,公诉机关还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关于支付宝交易记录的《提取经过》,记录了该支付宝交易记录的提取过程,故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欧某供述称假冒Coolpad手机销售了三十多台,而该交易记录中有340条,且金额均为人民币400多元到600多元不等,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区分上述交易记录中存在的刷单情况,故对公诉机关关于已销售假冒Coolpad手机售金额人民币181596.95元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第三,关于未销售的假冒OPPO手机的价值,三被告人已经销售501部假冒OPPO手机,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56711.05元,每部手机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约为人民币512元,故查获的76部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38912元。第四,关于未销售的假冒Coolpad手机的价值,在支付宝交易中金额为人民币488元的记录最多,且被告人欧某、周某均明确供述称假冒Coolpad手机实际销售价格为人民币488元,被告人方某也供述称假冒Coolpad手机实际销售价格为人民币400多元,故本院按照每部人民币488元的价格计算未销售的假冒Coolpad手机的价值,查获的12部Coolpad手机价值人民币5856元。综上,被告人方某、欧某、周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301479.0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过高,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人在假冒“OPPO”、“Coolpad”注册商标的手机并销售获利的犯罪过程中系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各自分工明确,相互联系、彼此配合,且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已构成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欧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欧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查扣的76部假冒OPPO手机,12部假冒Coolpad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 鑫代理审判员 喻 湜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琦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