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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那仁朝格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那仁朝格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190-1号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华,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那仁朝格图,男,蒙古族,牧民。申请人阿鲁科尔沁旗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那仁朝格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71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那仁朝格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那仁朝格图履行(2015)阿鲁民初字第71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那仁朝格图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那仁朝格图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绍根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那仁朝格图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绍根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志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