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4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徐国荣与徐升根、李玲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荣,徐升根,李玲芽,上海思路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上海思路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民初字第4040号原告徐国荣。委托代理人钱冬云、路小军,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升根。委托代理人丁志荣,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玲芽。委托代理人丁志荣,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思路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丁志荣,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思路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丁志荣,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国荣与被告徐升根、李玲芽和上海思路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下称丹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上海思路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下称思路公司)为被告,本院依法准许,并依法由审判员杨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国荣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冬云,被告徐升根、李玲芽丹阳分公司和思路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志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国荣诉称,被告徐升根与李玲芽系夫妻,因经营需要借款,与原告协商,以原告经营的丹阳尊信光学有限公司名义向丹阳市农商银行司徒支行贷款500万元。2013年6月28日原告收到银行贷款500万元,于2013年7月2日借给被告使用,当日被告出具借条。之后被告陆续归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并一直承担银行的贷款利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7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年息10.272%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升根、李玲芽和丹阳分公司、思路公司共同答辩,徐升根出具借条是职务行为,属于公司借款,应由公司归还,不是被告徐升根和李玲芽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收取被告部分货物,要求该货款在借款中抵扣。对原告提供的与被告徐升根之间资金往来明细说明书,对资金往来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原告关于资金往来的说明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日,原告以其经营的丹阳尊信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丹阳农商行贷款500万元。被告徐升根与原告协商,要求借用该笔贷款,当日原告即将500万元交付被告徐升根,被告徐升根则以借款人名义出具借条一份,在借条上加盖被告丹阳分公司的印章。借款之后,被告徐升根曾于2013年10月8日归还借款200万元,2015年2月15日归还借款50万元,并且,支付所借款项的银行利息,直至2015年7月19日止。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各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7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年息10.272%计算。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条、结婚证,被告徐升根提供的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合适的借款主体?原告主张是借款人为被告徐升根和被告丹阳分公司,被告方则抗辩借款人只是被告丹阳分公司,被告徐升根是该公司负责人,在借条上签字是职务行为,不是借款人。本院认为,一、借条系被告徐升根书写形成,在借条落款处,徐升根书写“借款人:徐升根”,在“借款人:徐升根”文字中间加盖被告丹阳分公司印章。所以,根据该借条落款的形式,本院确认被告徐升根的签名是以借款人的身份所签,而不仅仅是被告丹阳分公司的负责人签字。二、借款交付方式,原告将借款打入被告徐升根个人的银行卡中。所以,本院确认被告徐升根是借款人,与被告丹阳分公司共同向原告借款,对被告方关于被告徐升根不是借款人的抗辩不予采纳。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尚欠借款250万元,原、被告并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该债务系被告徐升根与被告李玲芽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发生,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丹阳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思路公司承担。原告要求被告徐升根、李玲芽、思路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方按年息10.272%支付自2015年7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亦符合双方关于该笔借款的交易习惯,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升根、李玲芽、上海思路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徐国荣归还借款250万元,并按年息10.272%支付自2015年7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00元,由被告徐升根、李玲芽、上海思路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霞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