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黄木华与文富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木华,文富义,杨建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378号申请执行人黄木华,生于1968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文富义,生于1970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杨建琼,生于1979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黄木华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45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文富义、杨建琼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放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