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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灵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小平、胡新战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小平,胡新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3执71号申请执行人灵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张小平,女,1976年3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新战,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灵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张小平、胡新战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案号:(2014)灵行审字第26号】中,申请执行人灵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标的为92991元本金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四查二查,被执行人张小平、胡新战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4)灵行审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灵川县人民法院(2014)灵行审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绍刚审 判 员 赵桂春审 判 员 秦陆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杨福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