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465号原告宋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高某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客观原因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本院认为该案应暂时中止审理,待审理条件具备后依法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