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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465号原告宋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高某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客观原因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本院认为该案应暂时中止审理,待审理条件具备后依法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