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8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8民初131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告屈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拴信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成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