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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8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8民初131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告屈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拴信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成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