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8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梅里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黑龙江省农业银行齐齐哈尔分行梅里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8民初117号原告孙某。被告黑龙江省农业银行齐齐哈尔分行梅里斯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梅里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燮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