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6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199号原告陈某某,男,1969年7月3日生,汉族,甘肃省宕昌县人,农民,住宕昌。被告肖某某,男,1980年11月3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佩武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东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