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4419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水泉与张观亮、仉永兰、孙祥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水泉,张观亮,仉永兰,孙祥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441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刘水泉被执行人:张观亮被执行人:仉永兰被执行人:孙祥金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4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祥金银行存款xxxxxx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华彬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龙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