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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孟XX与昌图县XXXXXXX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XX,昌图县XXXXXXX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孟XX。被执行人昌图县XXXXXXX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王XX,系该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2015)昌民一初字第01382号申请执行人孟XX与昌图县XXXXXXX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本院另案查封正在处理中,经申请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款、第十六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1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有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