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利君德贸易有限公司与博罗县嘉成五金塑胶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利君德贸易有限公司,博罗县嘉成五金塑胶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57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利君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被执行人博罗县嘉成五金塑胶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利君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罗县嘉成五金塑胶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685号民事调解,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6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2300元,以上共计162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博罗县嘉成五金塑胶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6230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张允健执行员 李 怡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萧活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