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申元因与刘炳坤、何鑫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申元,刘炳坤,何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60号申请人郑申元,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炳坤,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何鑫,男,汉族,农民。郑申元因与刘炳坤、何鑫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本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书:由刘炳坤、何鑫赔偿郑申元16597.8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将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并由申请人领取。案件执行费18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亚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