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中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胖龙园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胖龙园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胖龙园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执行人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胖龙园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仲裁委员会(2015)运仲裁字第0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旭民审判员 杨宗社审判员 王 宾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雪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