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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来与单登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来,单登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李来,男,住古浪县。被执行人:单登刚,男,住古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来与被执行人单登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单登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古浪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达中彪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