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初字第4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马定岳与姜传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定岳,姜传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初字第4929号原告:马定岳,农民。被告:姜传良,工人。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定岳诉被告姜传良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方式,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地址,多次向被告送达,均无法送达成功。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到被告。本院向原告核实,原告称不知被告现在何处,也不愿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定岳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乔楠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秀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