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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初字第4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马定岳与姜传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定岳,姜传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初字第4929号原告:马定岳,农民。被告:姜传良,工人。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定岳诉被告姜传良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方式,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地址,多次向被告送达,均无法送达成功。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到被告。本院向原告核实,原告称不知被告现在何处,也不愿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定岳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乔楠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秀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