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26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周方申请执行张振宇、陈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方,张振宇,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6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周方,男,198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付店镇何店村。被执行人张振宇,男,1979年6月4日生,汉族,住潢川县城关镇跃进西路。被执行人陈龙,男,198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潢川县弋阳办事处金星村贺庄组。本院在执行周方申请执行张振宇、陈龙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张振宇、陈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年潢民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筱审判员 李魏巍审判员 潘 虹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超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