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2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葛荣华诉葛模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荣华,葛模云,刘美芳,葛耀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2民初225号原告葛荣华被告葛模云被告刘美芳被告葛耀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荣华与被告葛模云、刘美芳、葛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葛荣华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荣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葛荣华承担。审判员 吴志宝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紫嫣 关注微信公众号“”